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以及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相关约定,特制定《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的期货、期权交易活动。公司的客户,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开户与销户
第三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公司客户:
(1)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4)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6)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客户在开立账户前应按照证监会、中期协、公司适当性的要求提供适当性评估所需要的信息及材料,并确保所提供信息及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客户应充分了解期货产品的情况后,结合公司的适当性评估意见,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并独立承担参与期货交易的相关风险。
第六条 客户委托公司代理交易前须办理开户手续,开设资金账户,账户分为自然人投资者账户、机构投资者账户和特殊单位投资者账户。
第七条 开设自然人投资者账户须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开户手续,境内自然人投资者须提供以本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保证金的期货结算银行账户,境外自然人投资者须提供以本人名义在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境内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为中国居民身份证,境外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包含所在国护照、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第八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开设期货账户须提供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公章、以本单位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保证金的期货结算银行账户及公司要求的其他证件办理开户手续。
第九条 境外及港、澳、台机构投资者开设期货账户须提供注册国(或者地区)的机构成立证明文件及注册国(或者地区)的纳税证件、常务董事或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参考身份证明文件、以本单位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保证金的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NRA账户)。
第十条 特殊单位投资者账户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客户。
第十一条 开设特殊单位投资者账户须按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及各交易所相关要求,提供开户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开户时,客户如有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情形,则该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相关授权手续。
第十三条 开户时,应依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公司反洗钱制度要求识别并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留存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证件复印件及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客户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得为公司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并禁止公司所有工作人员违规接受客户任何形式的全权委托或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第十六条 客户在办理开户手续前必须认真阅读《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等合同文件,在完全理解的情况下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及相关开户文件。
第十七条 客户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必须预留公司认可的手机联系方式,否则公司有权拒绝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八条 客户在进行第一笔入金操作后,公司则视同其已知晓期货账户相关的初始密码。同时客户应及时修改与期货账户相关的初始密码并妥善保存、经常修改;否则,导致客户损失的,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客户应当妥善保存期货经纪合同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客户相关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当以书面或者互联网等公司认可的方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一条 客户的开户资料如果失实或失效,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保证金、限制交易及出金行为等限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客户需要终止期货经纪合同的,须通过书面或互联网等公司认可的方式提交申请后才能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连续交易期间,公司不受理客户的开户相关业务。
第三章 资金存取
第二十四条 客户应当向公司登记以本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期货保证金的期货结算账户。
第二十五条 客户须通过已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公司通过公司网站以及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示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划转的方式存取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客户存取保证金可通过银期转账、电汇转账、银行网银三种途径。公司不受理现金方式的资金存取。
第二十七条 连续交易期间,公司受理客户的入金,且客户通过银行网银入金时,须拨打公司客服热线通知客服人员进行处理;连续交易期间,公司不受理客户的银期转账出金。
第二十八条 客户资金的存取结果以客户当日的交易结算报告为准。
第二十九条 客户保证金的存取须严格遵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交 易
第三十条 客户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等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向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客户通过互联网方式下达交易指令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互联网交易风险特别提示,防止用于交易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感染木马、病毒,以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密码,并采取不使用简单密码、定期修改密码,输入密码时防止他人偷看,不对他人泄露密码等措施来加强对账号、密码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客户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时,按照公司要求提供账户三项(含)以上信息的一致性,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金账号、账户名、身份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资金账户情况、交易密码、电话委托密码等要素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核实客户身份,只要以上任意三项要素相符或者与约定相符,公司则视交易指令为客户下达。
第三十三条 客户在采用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后,应及时修改交易密码;因客户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损失,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客户使用交易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及相关业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办理客户信息变更等),公司均视为客户亲自办理。
第三十五条 客户通过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时,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客户本人或客户授权的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
第三十六条 客户通过电话及书面方式委托时,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委托交易指令如限价、市价、限价止损(止盈)、组合套利等向公司进行委托。公司不接受基于软件功能实现的特殊委托交易指令例如条件单、预埋单、止损止盈单等,不接受违反交易所现行规章制度的委托交易指令。
第三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客户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在收到客户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
第三十八条 客户发现交易结果不符合客户的交易指令的情形,须按照期货经纪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向公司提出异议。
第三十九条 客户使用的网上交易软件应从公司指定的地址下载。
第五章 交易结算报告查询
第四十条 客户应当以与公司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及时查收公司提供的客户交易结算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和强行平仓通知。
第四十一条 公司以《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提供了客户交易结算报告,即视为公司履行了约定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义务。
第四十二条 在客户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公司可以不对客户发出交易结算报告。
第四十三条 客户如果因某种原因未收到公司提供的上一交易日的客户交易结算报告,有义务在当日开市前向公司索取。否则,将视同客户已收到公司提供的客户交易结算报告。
第四十四条 客户如对交易结算报告有异议,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中的相关约定通知公司,客户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前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
第六章 保证金和手续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等因素,制定不同的保证金收取标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每一交易品种的风险状况对客户保证金收取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十七条 当交易所调整交易合约保证金时,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客户保证金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四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有权调高客户的保证金标准:
(1) 被公司执行强行平仓的;
(2) 出现保证金不足的;
(3) 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时,将以《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公告,视同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客户应该注意查询。
第五十条 客户参与期货、期权交易应当向公司支付期货及期权交易、报单、交割、行权、履约等费用。相关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公司制定的收取标准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和调整客户手续费收取标准。客户可通过公司指定的交易系统查询手续费收取标准。如有变化,以公司向客户发送的交易结算报告中的手续费为准。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二条 客户有义务控制自己期货账户的交易风险。在持仓过程中,客户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日结算完成后,当客户的权益低于公司保证金标准时,公司以《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
第五十四条 客户保证金不足、或持仓不符合规定数量的,应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将不足保证金补足或自行平仓。
第五十五条 客户未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将不足保证金补足或自行平仓的,公司有权对客户执行强行平仓措施。
第五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当客户的账户权益低于公司或交易所保证金标准时,公司有权按《期货经纪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对客户执行强行平仓措施。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执行强行平仓的过程中,当客户未申报平仓的持仓数量小于公司应该强行平仓的执行数量时,公司有权撤销客户自行下达的、未成交的平仓指令。
第五十八条 执行强行平仓当日的客户交易结算报告在发送至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后即视为公司通知客户强行平仓结果,公司不再另行通知。
第五十九条 因公司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及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六十条 客户的持仓因为客户违规或交易所采取紧急措施而被交易所按照交易所规则执行强行平仓,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八章 套期保值及交割
第六十一条 客户申请套期保值,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十二条 客户的套期保值申请经过交易所的审批,获取相应套期保值额度后,须遵照相应交易所有关套期保值的规定从事交易。套期保值额度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六十三条 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公司规定行为的,公司有权对其已建仓的套期保值持仓按投机持仓处理或予以强行平仓,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六十四条 客户申请实物交割的,应当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客户申请实物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否则,公司有权拒绝接受客户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六十五条 客户申请实物交割的,应当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前向公司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或者有效的标准仓单等凭证或票据,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凭证、票据的真实性。
第六十六条 连续交易期间,不办理交割业务。
第六十七条 参与交割的客户须按照公司及交易所要求及时提供相关增值税发票。
第六十八条 客户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公司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凭证或票据的,公司有权对客户持有的交割月份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结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六十九条 对客户出现的交割违约行为,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七十条 对于采取现金交割方式的期货交易品种,交割程序按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九章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 客户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用以下有价证券申请充抵保证金:
(1) 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2) 流动性强的国债、股票、基金份额;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
第七十二条 充抵保证金的金额由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并核准,公司根据核准后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充抵等额的客户期货保证金。同时,公司有权根据客户的账户情况、市场状况调整充抵保证金金额。
第七十三条 客户以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时,应缴纳相关费用,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客户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等款项,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不得以有价证券充抵的金额支付。
第七十五条 连续交易期间,不办理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相关业务。
第七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取消客户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
(1)客户提取和运用资金出现较大风险并有可能危及公司合法权益的;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取消的。
第七十七条 客户以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在弥补应交保证金之后,可办理提取手续,取回交存的有价证券。
第七十八条 当客户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证金债务时,公司有权将该客户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进行变现处置,从所得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交易债务。客户应承担有价证券进行变现处置时发生的费用。
第十章 异常交易和反洗钱
第七十九条 客户应知晓各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以及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规则,规范交易行为。如果客户发生异常交易行为,公司有权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规则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十条 客户应妥善管理交易编码,如因客户原因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利用实施违规行为的,客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及接受交易所的处罚。
第八十一条 公司根据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积极配合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进行的反洗钱调查,客户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的反洗钱工作。
第八十二条 客户不符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司有权按照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八十三条 客户提交的证件已过有效期的,或证件有相关信息变更的,客户有义务主动将更新后的证件影像及证件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公司。客户拒绝更新,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公司有权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十一章 连续交易
第八十四条 连续交易品种为交易所规定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品种。
第八十五条 连续交易的时间是除日盘交易之外由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间。法定节假日(不包含双休日)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不再交易。
第八十六条 客户在参与连续交易前或持有连续交易期货品种时,应充分了解连续交易相关风险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七条 客户可通过公司或者交易所了解有关连续交易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十二章 行权与履约
第八十八条 客户的行权与履约应当通过期货公司在交易所办理。
第八十九条 合约到期前,客户应妥善处理期权持仓,了解期权行权的相关风险。
第九十条 在公司规定时间内,期权买方客户可以提出行权申请,期权卖方客户有履约义务。
第九十一条 客户办理行权履约业务应遵照公司行权与履约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二条 期权的买方客户行权时,其资金余额应当满足期货交易保证金要求。
第九十三条 客户行权履约后的期货合约超仓部分,应在与公司约定的时间内自行平仓,否则公司将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
第九十四条 客户应当遵守期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期货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规范相关行为。
第九十五条 客户有违反期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期货交易所及公司业务规则的,公司有权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1) 禁止开仓;
(2) 暂停出金;
(3) 强行平仓;
(4) 终止合同;
(5) 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允许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规则于2013年6月25日首次发布。
第九十八 条 本规则于2022年7月5日第四次修订,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