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中信建投期货投教基地
实物交割模式下,如果期货合约的卖方没有在合约到期前平仓,理论上需要用“名义标准券”去履约。但现实中“名义标准券”并不存在,因而交易所规定现实中存在的、满足一定期限要求的一篮子国债均可进行交割。
国债期货的可交割国债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2.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4.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
5.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国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国债,还需满足合约条款规定的期限等相关条件。目前,2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国债为发行期限不高于5年,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1.5-2.25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5年期国债期货的可交割国债为发行期限不高于7年,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4-5.25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债券为发行期限不高于10年,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不低于6.5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3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债券为发行期限不高于30年,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不低于25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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