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中信建投期货投教基地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信息披露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责令改正;
(2)监管谈话;
(3)出具警示函;
(4)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5)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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